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大会期间,人大代表会聚一堂,共商大计,审议“一府两院”工作;闭会期间,他们还应该广泛听取选民声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并继续对政府和“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但是,不必讳言,也有一些人大代表并没有切实地履行起自己的职责。有的是只听不说;有的是只说与自己有关的小事小情;还有的则是把当选人大代表当作荣誉、参加人大会议当作学习,将自己的身份错位,职责遗忘了;更甚者,要么会议不来视察不去,来了则倒头大睡或埋头看报。 虽然这只是个别现象,且出现这些种现象,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但也表明,人大代表履职在事实上有一个质量的问题。选民选举出人大代表,是不希望看到他们履职不殷、履职不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就有一个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问题。 在这方面,近些年来,各地都进行了一些探索。像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的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就是一个生动实践。他们将代表个人的基本情况、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领衔提出的议案建议等等信息都记录进代表履职档案,甚至已在开发信息管理软件,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数字化管理。这样一套完整的“数据库”,既可以为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人大代表提供条件,又可以在代表之间形成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同时,代表履职档案还可以作为优先推荐本级或上级下届人大代表候选人以及履职优秀代表评比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4月10日《浙江法制报》)。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对人大代表履职进行监督的改革建议,也被屡屡提及。比如,提议建立监督代表的常设机构。这是鉴于目前有关法律只规定了直接选举的代表受选民监督、间接选举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并没有把监督人大代表的权利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因此,人大常委会能够做的只能是“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等工作,而没有监督和管理代表的权利。于是就形成了选民无从知晓代表的履职情况、常委会知晓代表的履职情况却又无力监督的尴尬局面。 应该说,无论是建立履职档案,还是建议设立监督机构,都是着眼于并着力于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建立起对人大代表履职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落实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权。这样,就可以更好地推动人大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我国的民主政治不断向纵深推进。 |